愛與人群團體 Love and the human community

by V. Bakouros

正如我們之前所學到的, 「愛」並不只是人類內心某種神祕的狀態,
也是一種從自己(也就是「我」)朝向他人(「你」)的具體情感表露。
這種情感表達,不僅僅 是一種口頭上的傳達(儘管口頭上的傳達也有其特別的社會學意義),
它還是一種具體的行為表現。
如果「愛」沒有具體的行動,那麼,「愛」就不可能真正存在 了,
因為,在倫理學當中,「變化」(γίγνεσθαι)在邏輯上先於「存有」(είναι),
因為,「變化」(γίγνεσθαι)可以證明「存 有」(είναι)的存在,
然而,「存有」(είναι)卻沒有辦法讓「我」和「你」起任何「變化」(γίγνεσθαι),
除非,我們以具體行動將「存 有」應用在生活中。
因此,如果一個基督徒的愛,純屬於文字上的愛,卻沒有「愛的行動」,
那麼,依據大馬士革的聖約翰的說法,此人的愛就像撒旦一樣,因為他說得太多,卻沒有真正的作為…


基督教的共同體(=教會)與其它的共同體不同,因為在教會裡,
每一件事背後的「動機」、「共同的能量」、 「連接的力量」與「教會的架構」都是 「愛」,
我們不僅愛上帝,也愛自己的同胞,這是依據「聖三位一體」的模式所建立的。
人對上帝獻上自己的「愛」(eros),並且「愛」(agape)自己 的同胞。
我們藉著「虔誠」來表達對上帝的愛,也藉著「博愛」(利他、團結…等)來表達對同胞的愛。


我們應該要將「犧牲小我的自覺」奉為圭臬,以這種態度來愛上帝,
因為,無論一個人能獻給上帝多少,他對上帝所獻出的,遠遠比他從上帝那得到的還要 少。


另一方面,我們應該要 將「平等」奉為圭臬,以這種態度來愛同胞,
因為,如果缺乏「平等」,緊接而來的就是征服與從屬的關係。
「平等」並不是一種偽裝,也因為如此,
基督徒認可「階級關係只是一種運作上的功能,而不是影射任何外在角色」。


對一個基督徒來說,認可「貴族的存在」及貴族所擁有的一切事物,都反應出社會的腐敗。
或者,更正精確的說,貴族只是歷史上一種沒有意義的沉重壓迫,
它已經過時,被時代淘汰了,它也是某種形式的惡魔。


因此,從社會的角度來說,「愛」是一種證明「平等」的具體行動,
在實際面上,它整合了「共同體」當中的所有成員,使整體更為強化;
然而,它的目標是要修補社會的弊端,
因為,社會資源、財富的分配不均,使得社會「平等」的建立常常受到阻礙。


這種資源、財富分配不均的現象,必須透過積極的行動來加以修正,讓貧富差距減小,
使人們回歸他們應有的平等地位。


對基督教而言,為了促成經濟的平衡,就以不正當的手段來介入財富的運作(例如:課稅),
就道德上而言,對人類並沒有產生益處,
無論如何,就算這種手段能夠增加收入,也無法幫助人類得到救贖。
換句話說,這樣的行為並不能讓人類「與上帝合一」;
任何形式的「奉獻」,都應該出於個人的意願,是個人自由的選擇…


This article is the fourth part of the extract from an article by the University teacher V. Bakouros that was published in the magazine “TREETO MAHTI” (December 2004 edition No.128, pages 22-26, with the general title “Socialistic Social Solidarity and Christian Love”).
來源:http://oodegr.com/english/dogma/agapi_elefth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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