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教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John Meyendorff著

XI. 異教通婚


一致的信仰,一直是正教婚姻的正式條件,也就是說,夫妻雙方必須共同獻身於正教會的信仰。
Laodicea會議(宗教法規第 10、13 條),Carthage會議(宗教法規第21條),
還有第四次與第六次大公會議(Chalcedon決議第14條、Quinisext第72條)就反對正 教徒與異教徒通婚,
並且明訂條文反對這樣的婚姻,就算在司法官面前締結婚姻契約,這樣的婚姻關係也應該終止。


然而,真正的問題,並不是要讓一切變得正式,重點是,到底怎樣的婚姻才真正算是一個「基督教」婚姻呢?
我們都知道,兩個不屬於同一教會的人,也同樣可以分享友誼和興趣,一起感受共通的特質,
當然也可能「一起墜入愛河」。
但是,問題在於,如果雙方並不是獻身於統一的信仰,對天國的認知和體驗也不同,
這樣的感情是否可以被轉化成為上帝國度中的完美組合呢?
如果雙方無法領受同樣的聖餐,與相同的聖體與寶血結合,他們還可能是基督體內的「同一體」嗎?
一對夫妻如果無法共同參與聖禮儀(Liturgy)的奧秘,還能一起享有「基督與教會」內的婚姻聖事嗎?


這已經不是「形式」上的問題了,這是異教通婚將會面臨的基本問題。
我們可以發現,「相對主義」(confessional relativism)論者提供了一些簡單的解答:我們的教會其實差不多,
或者,乾脆省略聖餐禮儀(基督徒生活的中心)的形式。
很不幸的,後者就是現今所採用的「加冕」儀式,這種儀式被用於正教徒的婚姻或是異教婚姻之中。
就像我們之前提過的,這樣的儀式,是漸漸剝奪婚姻神聖性的產物,最終,這樣的儀式已經與「聖餐禮儀」分離。
由此,我們將更能體會,為什麼初期教會法規會嚴禁異教通婚,
我們都知道,正教徒與異教徒不能一起領聖餐,異教婚姻只領受了教會的祝福而已。
最近,某些新教教會鼓勵「不同教會的基督徒」互相「交流」(共同舉行聖餐禮儀),
甚至當代的羅馬天主教還認可了某部分的「交流」儀式,更混淆了大家對異教通婚的認知。
事實上,以肉眼可見的聖餐禮儀的方式,完全將自己獻給基督的教會,
已經被這種模糊的、「相對主義」(relativistic)宗教意識所取代,教會的「聖事」已經退居次要地位。


正教會雖然斷然拒絕了與「不同教會的基督徒」互相「交流」(共同舉行聖餐禮儀),
但是,正教會絕不反對基督教合一。
這種合一必須是正確且圓滿的合 一,正教會拒絕其他的替代品。
同樣的,在婚姻當中,教會希望夫妻完全在基督體內合一,只有這樣的婚姻才是完美的聖事和真正的基督教婚姻,
這是兩個個體在統一信仰之中完美的結合,並且由聖餐禮儀為他們封印作證。


從前,儘管宗教法規明文規定反對異教通婚,異教婚姻還是常常發生。
在多元化的社會裡,皈依正教的人只是一個少數團體,大部分的婚禮(目前還有持續增加的趨勢)都在教會舉行,
然而,很不幸的,這些婚禮都已經偏離了正教會信仰。
我們都知道,他們之中大部分的人,是為了家庭的歡樂氣氛而舉辦教堂婚禮,
我想,鼓勵這樣的婚禮是不太明智且不切實際的。
事實上,從這樣的婚姻(夫妻雙方都不曾學過什麼是基督教婚姻的意義,也不曾允諾任何基督徒的真正誓約)當中,
我們也可以找到一些例子,是比一般正教的婚姻更持久、更愉悅的。


無庸置疑的,這樣的婚姻確實存在,
但是,福音召叫我們,在認識真理時,不能夠以偏蓋全,不能只追求人間的「幸福」。
上主說:「所以你們應當是成全的 (完美的),如同你們的天父是成全的(完美的)一樣。」
(瑪竇福音/馬太福音5:48)
為了達到完美而努力不懈是基督宗教不可或缺的元素。
然而,有些人對宗教抱持漫不經心的態度,只將基督信仰當作生命的次要部分,
忽略基督對我們的召喚(祂召喚我們變得完美),
教會絕對不會向這樣的「冷漠態度」和「相對主義」(relativism)妥協。


我們必須釐清教會對異教婚姻的態度,讓我們來看看這樣的情況:一個正教神父絕對不能為異教婚姻賜福。
因為,對於一個完全不認可耶穌基督是他(她)的主的人,在婚禮上祈請耶穌,顯然是不恰當的。
這樣的祈請,對於上主甚至是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很尊重的行為,
因為當事人違背了自己的信念(或者說,當事人連自己的信念都沒有)。
當一位異教徒未來的伴侶是一位受洗的基督徒時,正教會所賜與的祝福就像是聖保祿(保羅)所說的:
「因為不信主的丈夫因妻子而成了聖潔的」(格林多前書/哥林多前書7:14)
儘管,我想這段文字是針對「在結婚時也受洗加入教會」的情況,而不是單指異教通婚而言。
無論在何種情況下,教會都希望每個家庭能夠達到宗教上的合一,夫妻雙方最終都能在正教信仰當中結合。


某些正教教區所採用的規定是(直到最近也被羅馬天主教所採用),要求將要通婚的異教伴侶簽署一份合約,
承諾要以正教的方式養育孩子並且讓孩子受洗,
這樣的作法(無論是這樣的規定或是對它所導致的後果),至少對筆者而言,是非常讓人質疑的。
因為,它與基督教的「自由」與「可靠」的精神相違背。
或許這位正教的伴侶能夠堅守他(她)的承諾,
以適當的方式引導孩子走向正教的信仰(期望他或她能夠將全家人都帶到教會裡),或許他(她)會放棄。
對於那些異教婚姻,牧者應該採取強硬的態度。
若是牧者在教會外為異教婚姻賜福,那無疑是違背了當事人接受洗禮聖事時所領受的恩典,
事實上,這樣的行為與教會其他成員的立場相互矛盾。


許多異教通婚的問題,癥結點都在於,如果有一天,我們要恢復古老的婚姻聖事,將聖餐禮儀融入婚禮當中,
那麼「正教徒」與 「非正教徒」的結合將產生問題。
這樣的事實也暗示了,
我們必須為異教婚姻(或是正教徒的第二、三次婚姻)另外舉行一個特別的、獨立於聖餐禮儀之外的儀式。
教會十分堅持,無法在聖禮儀 (Liturgy)中為異教婚姻祝福,也充分顯示出以下三點意義。
第一,教會婚姻聖事的本質。
第二,教會在牧靈上的容忍(當教會必須為異教婚姻賜福的時候)。
第三,教會期望有一天異教婚姻都能在統一的信仰中,透過聖餐禮儀,得到圓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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