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教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John Meyendorff著

XIII. 家庭與家庭計畫(Family And Family Planning)


耶穌在受難的前夕與門徒一起共進「最後晚餐」的神聖時刻,回憶起了孩子所帶來的喜悅:
「婦女生產的時候,感到憂苦,因為她的時辰來到了;
既生了孩子,因了喜樂再不記憶那苦楚了,因為一個人已生在世上了。」(若望/約翰福音16:21)
所有的父母都知道,當孩子出世時,那個完全被遺忘的「劇烈產痛」 不只是母親身體上的痛楚,
也是人類心中的煩惱與經濟上的擔憂,這是為人父母者常有的壓力。
當一個無助的小嬰兒突然闖進你的家庭,渴望著愛與關懷,並且完全 「屬於你」的時候,一切煩憂都消失無蹤。


接下來,讓我們看看耶穌看待孩子的態度:
「耶穌就叫一個小孩子來,使他站在他們中間,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變成如同小孩子一樣,
決不能進天國。』」(瑪竇/馬太福音)
這個告誡似乎是整部福音當中最有啟發性的。
然而,如果有人故意剝奪自己孕育或養育孩子的機會,那麼,這人真的能夠瞭解上主如此告誡的真意嗎?


事實上,孩子的出生和養育的確是我們最大的喜悅,也是上帝的恩賜。
在基督教婚姻中,夫妻雙方都將迫切期待著這個喜悅的來臨與分享。
在肉體形式的、自我的、不完美的愛中,夫妻雙方才會排斥孩子的來臨。
人類仿效上帝的創作,給予新生命,如果人類拒絕這麼做,就等於是拒絕了造物主,也扭曲了自己的人性,
因為,人性當中蘊藏著「上帝的形象與樣子」,也就是說,無意識或潛意識中的渴望,使我們想要仿效天父創造生命。


然而,前文已經闡述過(請參考第I章),「舊約猶太式婚姻觀念」與「基督教婚姻觀念」之間最根本的不同在於,
古代的猶太人將婚姻視為一種傳宗接代的方式,
然而,對基督徒而言,婚姻本身即是終極目標,是兩個存有者在愛中的結合,也反映出基督與教會之間的完美關係。
教父St. John Chrysostom針對「以弗所書」而說的Homily 20中提到,婚姻可以定義為「結合」和「奧秘」,
文中只稍微提到生育後代的事情
(請參考:A Select Library of the Nicene and Post Nicene Fathers, vol. XIII, Grand Rapids, Mich., 1956, pp. 143-12;
see below, Appendix II)
的確,這樣的觀點在福音或聖徒保羅的著作中都未曾出現過。


現代西方基督教思想與實踐已經完全混淆這個觀點,
廣大的傳播媒體常常錯誤詮釋、毀壞與批評羅馬教皇的通諭
(羅馬教皇公布了「禁止羅馬教會的信徒以人 為方式節育」的通諭),使得通諭對於人心的淨化難以做出貢獻。


直到近代,西方對於「性」與「婚姻」的思想,幾乎完全受到聖奧古斯丁的影響(d. 430)。
他認為「性」和「性本能」是亞當將「原罪」傳遞給後代子孫的途徑。
因此,婚姻是充滿罪惡的,因為「性」是婚姻的先決條件,只有透過懷孕生產,才能使「性」合理化。
因此,就算是合法的夫妻,如果在性行為中以人為的方式來節育,基本上也是有罪的。


正教會對聖奧古斯丁的推崇和羅馬天主教會一樣,然而,正教會的教義並不贊同聖奧古斯丁所提出的絕對的禁慾。
Gangra會議(請參考書末的附錄三) 的決議確切表明了反對「人類世世代代都不斷傳承著罪」的說法,
也堅稱這樣的認知並不是教會的傳統。
婚姻是一個聖事,也就是說,男女關係已經藉由基督的十字架得到救贖,也因聖靈的恩典與愛轉化為永恆的連結。


如果「性」等於「罪」,如果「懷孕生產」就可以免除罪過,
那麼,婚姻和生育就成為一 種差強人意的生活方式,以代替基督教理想中的獨身生活。
因此,如果採用奧古斯丁對「婚姻」和「性」的觀點,婚姻和生育在基督宗教當中將完全沒有任何正面的價值,
也會令人做出「合法夫妻的節育是有罪的」的結論。
即使現代的《人類生命通諭》(Humanae vitae)並不是依據奧古斯丁主義的概念來明令禁止人為節育,
這個通諭是為了強調人類生命的正面思維,
然而,通諭的內容仍然保留了過去主宰整個天主教會的概念----性是罪惡的,
並且,間接的表達出希望當代的領導者不要改變教會對節育的態度。
我想,其中的原因是,通諭又如何能與多年來所傳承的標準教義相矛盾呢?


正教會從來沒有以正式的或官方的方式參與過這個議題。
然而,這不表示正教徒不關心節育和家庭計畫的問題,也不代表正教徒對婚姻的許諾在這個議題上不包含實際的面向。
在本書前面的章節裡,我們已經闡述了,基督徒之所以獻身於一段婚姻關係,是因為他們相信:


- 生育後代是自然、神聖的,也是基督教婚姻的必要元素
- 給予生命是上帝賦予人類的特權,如果一個人想要保有受造時的「上帝的形象」,此人就沒有權力拒絕。

羅馬教皇公布的《人類生命通諭》(Humanae vitae)包含了以上兩點著名的聲明,
因此,我們不該簡單以「它是天主教的通諭」的理由捨棄它。


然而,「家庭計畫」的其它議題也已經受到廣泛討論和認同。
舉例來說,如果父母親給予孩子的「生命」是完整的,那麼這個生命除了肉體的面向之外,
還必須包括父母親的關愛、教育、受人尊重的生活方式。
當孩子生產時,父母親必須準備好盡到這所有的責任。
很顯然的,這些都是孩子無法掌控的經濟、社會、心理上的情況,
有時候,新生兒甚至會活在飢餓、心理疾病…等不幸之中。


在那些情況下,人們就會想起歷史悠久的各種家庭計畫。
節制性慾是最徹底的「節育」方式,然而,這樣的方式與真正的婚姻生活能夠並行不悖嗎?
難道節制性慾不也是一種限制上帝給予永恆生命的作為嗎?
然而,無論是新約和教會傳統都將節制性慾當作是可接受的家庭計畫形式。
近來,羅馬天主教也建議,採用週期性節制性慾的方式,卻禁止像口服避孕藥等「人為方式」來節育。
但是,讓我們想想,在大家所認為的「人為」與「自然」的方式之間,真的有差別嗎?
節制性慾真的是「自然」的嗎?
醫學對人類生理機能的控制也算是「人為」的嗎?
那麼,醫療行為也是一種罪嗎?
最後,將會引發一系列的神學問題:
「自然」的東西一定就是 「好的」嗎?
聖徒保祿(保羅)也預見禁慾將導致「更強烈如火的慾望」。
科學難道不能提供更人性化的節育嗎?就像是用科學調節食物、居住品質和健康那樣?


直接譴責「節制生育」無法給予這些問題一個令人滿意的答案,正教會從來不持這樣的態度,
儘管,有時候地方教會或許會發表一些與天主教相同的聲明。
無論如何,教會無法提出一套普世通用的道德標準,因為,人類的問題必須依個別情況而有不同的解決辦法。
有一些節育的方法,事實上是可行的,對於某些配偶而言,甚至是無可避免的,
儘管這些方式或許不被其它配偶接受,尤其是「口服避孕藥」。


節育的問題和如何選擇最好的節育方式取決於每一對基督教夫妻本身。
如果他們以極嚴謹的心信守基督教的承諾,就可以做正確的決定,
如果他們信賴上帝的天意,避免為物質上的安穩付出過度的心力
(請參考:「你們不要在地上為自己積蓄財寶」--- 瑪竇/馬太福音6:19),
如果他們瞭解,孩子就是上帝的禮物和最大的喜悅,
如果他們的愛不是自私的,如果他們記得性愛的歡愉並不是真愛的目標。
舉例來說,在富足的美國社會中,在婚姻最初兩年內,很少因為經濟窘困的理由而節育。
無論如何,向一位好的靈性導師告解並聽取建議,將有助於踏出婚姻生活正確的 「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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