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教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John Meyendorff 著
XIV 墮胎
依據聖經,正教法規明白指出,墮胎與謀殺是同等的行為,而且將會被逐出教會:
「那些給予墮胎藥的人,和以毒藥殺胎的人,都要接受與謀殺罪同等的處罰。」(第六屆大公會議,第91條)
在論及墮胎的第二條決議中,針對古代妊娠的婦女,St. Basil the Great反對任何墮胎的考量。
「故意殺胎的婦女們,無論胎兒成形與否,將會受到與謀殺罪同等的刑罰。」
初期教會中,「謀殺者」為了贖罪,只有透過臨終前的懺悔,才能被教會重新接納,再一次領受聖餐。
然而,也有例外的情況。
對於犯了墮胎罪的 人,Ancyra會議的決議中有一些特殊案例:
「基於過去的法令,若有婦女犯了姦淫而墮胎,或是那些專營替婦女墮胎的事業的人,
直到臨終前的那一刻,都將被排拒在教會之外。
然而,若是基於寬大仁慈之心,我們也會在受滿十年的懲罰之後,就重新接納他們…」(第21條)
為了全然瞭解正教會在墮胎的議題上所採取的態度,可以參考教會在特殊日子所舉行的慶典儀式,
如「伊利莎白懷了施洗約翰」的慶祝日(九月二十四日),
「安納懷了誕神女瑪麗亞」的慶祝日(十二月八日),
天使報喜日(三月二十五日),也就是基督在童貞女腹中受孕的慶祝日。
這些節慶日顯示出,根據施洗約翰、 誕神女瑪麗亞、耶穌基督的情況來推論,
人生是開始於「受孕」的時刻,而不是之後胎兒「成形可被肉眼所見」的時刻。
如果保留聖經和基督徒的觀點,我們絕對無法否認「墮胎是一個中斷人命的行為」。
我們無法認同世俗社會為了縱容墮胎而提出的理由:母親身心的不適、人 口過剩、經濟困境、社會保險…等。
這些負面困難與不適當然需要被治癒,但是不該透過謀殺無辜的受害者的方式來達成,
因為這些受害者具有成為一個健全人類的潛能。
如果「墮胎」是可以被接受的行為,是面對社會病態的正常過程,
我們就無法對「謀殺是一個可行的解決之道」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釋
(這是希特勒對猶太問題 所提採用的「終極方案」!),尤其是病態的老年時期。
如果是「末期」無可治癒的病患(多數老年人都是這種末期病患),都必須被處以「安靜的死亡」,
對於那些負責他們後半輩子的物質生活與心理需求的人而言,真是一個心理上的解脫啊!
然而,這樣的社會,將是多麼恐怖、慘無人道啊!
如果深入探討社會的現實狀況就是如此,我們將會感到十分震驚!
對基督徒而言,無論在何種情況之下,謀殺是十分罪惡的,就算是戰爭中的殺戮也是如此。
St. Basil the Great要求那些在戰場上殺人的士兵要確實懺悔三年(第13條)。
然而,教會以寬恕的和平主義(有時候允許這樣的情況),將戰爭中的殺戮不完全等同於謀殺,
但必須是為了保全其他的人的性命而謀殺(至少,在原則上應該如此)。
然而St. Basil指出,雖然在這些情況中,士兵的殺戮是邪惡的,
然而比起那些消極的默認這種暴力的人,則邪惡的程度算是較輕的。
以此類推,在極端(很少發生)的情況下,如果中斷胎兒的生命是寶全母親生命的方式,
那麼我們會將此認定為「邪惡程度較輕微」的情況。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決策者必須負起重大的責任,必須審慎的考量現實的狀況,畢竟,中止生命就算是殺人。
所以正教會對於正教徒,在這個舉足輕重的議題上,就個人與家庭責任上,已經有清楚的教導。
他們也會堅決反對墮胎的合法化,
因為,墮胎的合法化,在我們的社會當中,是貶低部分弱勢族群的人權與犬儒主義的指標。
我們應該要謹記在心,一個有道德約束力的反墮胎立場,
將代表了社會對於成千上萬悲苦、飢餓、文盲、棄兒的人的責任與照顧,並且守護他們不陷入墮落的生活。
上主就是愛
主 耶穌基督 上帝之子 憐憫我罪人
- Nov 16 Wed 2011 13:30
正教的婚姻觀XIV 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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