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教的婚姻觀
MARRIAGE - An Orthodox Perspective


John Meyendorff 著


XIV

依據聖經,正教法規明白指出,墮胎與謀殺是同等的行為,而且將會被逐出教會:
「那些給予墮胎藥的人,和以毒藥殺胎的人,都要接受與謀殺罪同等的處罰。」(第六屆大公會議,第91條)


在論及墮胎的第二條決議中,針對古代妊娠的婦女,St. Basil the Great反對任何墮胎的考量。
「故意殺胎的婦女們,無論胎兒成形與否,將會受到與謀殺罪同等的刑罰。」


初期教會中,「謀殺者」為了贖罪,只有透過臨終前的懺悔,才能被教會重新接納,再一次領受聖餐。
然而,也有例外的情況。
對於犯了墮胎罪的 人,Ancyra會議的決議中有一些特殊案例:
「基於過去的法令,若有婦女犯了姦淫而墮胎,或是那些專營替婦女墮胎的事業的人,
直到臨終前的那一刻,都將被排拒在教會之外。
然而,若是基於寬大仁慈之心,我們也會在受滿十年的懲罰之後,就重新接納他們…」(第21條)


為了全然瞭解正教會在墮胎的議題上所採取的態度,可以參考教會在特殊日子所舉行的慶典儀式,
如「伊利莎白懷了施洗約翰」的慶祝日(九月二十四日),
「安納懷了誕神女瑪麗亞」的慶祝日(十二月八日),
天使報喜日(三月二十五日),也就是基督在童貞女腹中受孕的慶祝日。
這些節慶日顯示出,根據施洗約翰、 誕神女瑪麗亞、耶穌基督的情況來推論,
人生是開始於「受孕」的時刻,而不是之後胎兒「成形可被肉眼所見」的時刻。


如果保留聖經和基督徒的觀點,我們絕對無法否認「墮胎是一個中斷人命的行為」。
我們無法認同世俗社會為了縱容墮胎而提出的理由:母親身心的不適、人 口過剩、經濟困境、社會保險…等。
這些負面困難與不適當然需要被治癒,但是不該透過謀殺無辜的受害者的方式來達成,
因為這些受害者具有成為一個健全人類的潛能。
如果「墮胎」是可以被接受的行為,是面對社會病態的正常過程,
我們就無法對「謀殺是一個可行的解決之道」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釋
(這是希特勒對猶太問題 所提採用的「終極方案」!),尤其是病態的老年時期。
如果是「末期」無可治癒的病患(多數老年人都是這種末期病患),都必須被處以「安靜的死亡」,
對於那些負責他們後半輩子的物質生活與心理需求的人而言,真是一個心理上的解脫啊!
然而,這樣的社會,將是多麼恐怖、慘無人道啊!
如果深入探討社會的現實狀況就是如此,我們將會感到十分震驚!


對基督徒而言,無論在何種情況之下,謀殺是十分罪惡的,就算是戰爭中的殺戮也是如此。
St. Basil the Great要求那些在戰場上殺人的士兵要確實懺悔三年(第13條)。
然而,教會以寬恕的和平主義(有時候允許這樣的情況),將戰爭中的殺戮不完全等同於謀殺,
但必須是為了保全其他的人的性命而謀殺(至少,在原則上應該如此)。
然而St. Basil指出,雖然在這些情況中,士兵的殺戮是邪惡的,
然而比起那些消極的默認這種暴力的人,則邪惡的程度算是較輕的。
以此類推,在極端(很少發生)的情況下,如果中斷胎兒的生命是寶全母親生命的方式,
那麼我們會將此認定為「邪惡程度較輕微」的情況。
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決策者必須負起重大的責任,必須審慎的考量現實的狀況,畢竟,中止生命就算是殺人。


所以正教會對於正教徒,在這個舉足輕重的議題上,就個人與家庭責任上,已經有清楚的教導。
他們也會堅決反對墮胎的合法化,
因為,墮胎的合法化,在我們的社會當中,是貶低部分弱勢族群的人權與犬儒主義的指標。
我們應該要謹記在心,一個有道德約束力的反墮胎立場,
將代表了社會對於成千上萬悲苦、飢餓、文盲、棄兒的人的責任與照顧,並且守護他們不陷入墮落的生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基督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