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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ification in Christ 第二章

第二章 用皮子做衣服

4. 「用皮子做的衣服」之雙重現實的人類學和宇宙學面向

(b) 律法

我在之前提到過,
尼撒的聖國瑞(St. Gregory of Nyssa)所謂的世俗/肉體或是生物的人類-與「非理性生物型態」的聯合-
即是使徒保羅所說的「舊事」,聖國瑞也以「肉體的意志/意圖」來討論「用皮子做的衣服」。
保羅將這個「意志/意圖」視為支配舊有肉欲之人,「屬於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羅7:14)
他也將其視為「罪惡的律法」,存在於一個舊有之人(被罪惡綑綁之人)的「身體一部分」,
這種第二天性緊緊地奴役他,讓他無法脫身。
因此保羅才會嘆道:「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7:24)


當然,保羅沒有直接用創世紀中「用皮子做的衣服」,
然而古教父對於這個說法內容的教導,正式保羅對於墮落之後的人的狀況。
 「用皮子做的衣服」,無理性的、 激情肉欲的、已死的「生命」,不折不扣是「屬肉體的事」,
而「罪和死的律」,會因「賜生命聖靈的律」,透過基督耶穌而得到釋放(羅8:2)。


聖靈的律法來自基督;
根據大馬士革的聖若望(St. John of Damascus)罪惡的律法則起源於人類墮落時,
且在那個時候就:「就透過靈魂那個非理性的部分」付諸實現了。
在這兩者之間還有一個,就是猶太人的律,而使徒保羅覺得有必要詳加討論這部分的律法。


一如使徒保羅對罪惡的律法和聖靈的律法的區分態度,他對猶太人的律法也辯明得很清楚。
他將猶太人的律法稱為「屬乎靈的,」(羅7:14)。
聖約翰‧克里梭斯頓(Chrysostom, Saint John)將其解釋成:
「一如保羅把罪惡的律法視為罪惡,他也把聖靈的律法視為是聖靈;
他也以同樣的原則看待摩西律法,說:『我們知道律法是屬靈的』,那麼區別在哪裡呢?
區別可大著呢!
而且其中的智慧無限,因為後者是屬靈的。
後者來自於聖靈,但是前者,卻在接受基督之後,讓基督自己來傳達聖靈」。


保羅對這個問題深加探討,他提問:「為什麼要有律法呢?」
然後非常簡潔地回答:「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加3:19)
所謂的「添上的」指向它之後的特徵,在一開始並沒有。
而「原是為過犯」這一辭,如果我們把人類墮落之後的許多罪,甚至是從原罪的觀點來看,就應該不難理解了。
然而,在此時,
又有一個關乎於我們主題的更重要問題出現了:為猶太人被添上的律法和「罪惡的律法」之間是否有任何關係存在。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
這部分的答案,是在哥林多前書關於復活的身體之後才出現(林前15:35-58)。
保羅以這個問題為開頭:「或有人問:『死人怎樣復活,帶著什麼身體來呢?』」
他之後解釋:「所種的是必朽壞的,復活的是不朽壞的。」
他也提到:「首先的人亞當成了有靈的活人;末後的亞當成了教人活的靈。」
保羅也說復活一定會被實現:「那時經上所記『死被得勝吞滅』的話應驗了。
死啊!你得勝的權勢在哪裡?死啊!你的毒鈎在哪裏?」
最後,保羅以讓我們覺得充滿興味的回答來做結論:「死的毒鈎就是罪,罪的權勢就是律法。」
在這裡他講的當然是猶太人的律法。
但是神所改的律法怎麼會變成罪惡的權勢呢?
這一個段落與死亡和復活,也就是頭一個亞當所帶來的死亡,和末了的亞當所除去的死亡的毒鈎(也就是罪),
可以為我們好好闡明這一個段落。
也許律法構成了罪惡的權勢,因為它在某些方式也是根植在罪內,因為律法是在人類處於罪中所加添的。
它之所以與這個狀況有關,是因為需要從這個點來矯正它。


當我們以這個觀點來看「律法是為過犯添上的」這個屈尊俯就特質,它或許也帶有另外一個罪惡之律法的正面面向,
解釋人類之所以被降到這麼一個悲慘的境地。
 「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羅7:7)
第二句話點出了律法的正面面向。
律法是神所加添的,好闡明第 一句:「罪惡的律法」,證明它是負面的,好讓它有機會被矯正。
被神所「加添」的律法,若沒有與「罪惡的律法」有某種關係,神就絕對無法進行矯正。
沒有這種內在關係,神所給的律法絕對就不會公正公義。


從這個觀點,我們就可以了解使徒保羅的掙扎了,因為他在羅馬書和加拉太書寫得很生動,
好好同時傳達這個雙重現實的兩面向。
律法是「聖潔的」(羅馬書 7:12),但是也是「咒詛」(太3:13)。
我們已經從律法被贖出來了(太4:5)-但是我們不可想說透過對基督的信,就可以廢除律法: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羅3:31)
「律法是為什麼有的呢?原是為過犯添上的,等候那蒙應許的子孫來到,」(太3:19)
但是應許中的救世主所帶來的愛不是要廢除而是要「完全了律法」(羅13:10)
「我們知道律法原是好的,只要人用得合宜;
因為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誠和犯罪的…」(提前1:8-9)
換句話說,這是為那些罪惡的律法是有效之人所說的。
律法的目標就是基督,「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 得著義。」(羅10:4);
因此它的特徵是全然預備性質的:「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裡,使我們因信稱義。」(加3:24)


如果我們如是說:律法是給-「添上」-讓每個人和整個社會可以在人類墮落之後仍能有個道德上的準則,
這說法也頗有道理。
該說法的內容相當有用且正面,因為它也平衡了罪惡的律法;它當然也是聖潔的,因為它領著我們去基督那兒。
最後,猶太人的律法和罪惡的律法會一起在基督裡面一起被超越-
更正確地說法是:當罪惡的律法被廢止,另外一個律法就會被應許實現,
但是這些都會被愛所超越,而所謂的愛,就是在基督裡面的新生命。


由於愛是「完全了律法」(羅 13:10),它超過了律法的限制,它帶領人前往自由之地,
除了自由這個概念本身藏有的限制,那自由之地沒有界線、沒有限制。
不僅如此,自由跟個人全然與神、人類和世界的和諧和相符一樣,是個人獨立的相反詞;
這自由是由愛來構成它的中心的,而事實上也跟愛一樣地運作。
自由和愛都是人類的功能,也共享類似的意涵。
愛就是自由。
也是因著這緣故,自由不會與律法對抗,但是是以愛來觀照它的。
它以愛讓律法更為寬廣,闡明它的界線,並且將其改變。
自由的道德意涵是由愛的界線來定義的。


因此,由「皮子做成的衣服」來運作的律法是好的、珍貴的、也構成了神賜給人的禮遇。
但是在自由中所應用的愛,則超越了律法。
「光是愛,若適切地來說,代表了以神之形象在運作的真正人性,
因為它說服人的意志,與他的自然天性一塊運行,卻也不違逆它內在天性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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