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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行生活理想與新約 對於宗教改革神學之反省

©喬治˙弗洛羅夫斯基神父著作

聖保羅之著作以及宗教改革者對其之詮釋


在宗教改革、正教會與羅馬公教之間形成的重大分歧之中,聖保羅的著作具有關鍵性的地位。
在這項爭議裡致羅馬人書是最主要的題材。
這部書以及致加拉太人書, 成為後來路德發展出信心與稱義之教義的基礎。
這份由路德以拉丁文寫成的作品集中,他在前言部分就提到,這是他對聖經整體重新理解之後所寫下的教義。
從宗教改革伊始,這二部書持續提供了現代神學家論述的參照依據。
就是這種對聖經的重新理解促使宗教改革摒棄隱修制度。
大體說來,宣稱宗教改革的思想認為聖保羅是唯一理解基督訊息的人並不誇張,
更何況這並非聖保羅自己的意思,亦非他的整套作品所要表達的意思,而是路德對聖保羅的理解。
由此觀點看來,最能正確詮釋我主意念的人就是聖保羅,這一點與路德持有同樣想法的尚有馬克安(Marcion)和聖奧古斯丁。
馬克安受到整個上古教會的譴責,
而聖奧古斯丁的教義的確也出現在路德著作中的部份觀點當中,只不過絕不是路德的稱義觀亦非對信心的理解,
而是由較大比例的聖奧古斯丁的預定論、神恩不可抗,
以及他自己在「新創」想法中所引述的萊蘭的聖樊尚(St. Vincent of Lerins)說過的人性全然敗壞教義。
這一點深深影響了路德,而他本身原是一位奧古斯丁修會的修士。


對隱修主義的摒棄,是由於強調強調救贖是上帝白白的恩典所致。
這種立場完全正確,但其理解卻與上古教會完全相左。
救贖是上帝白白的恩典,還有人藉由信心而稱義對上古基督教而言完全不是問題,
但從路德的角度以及任何形式的「行為」來看,
尤其是在苦行生活中奮進不已的修士所做所為,不就與恩典和救贖白白賜下的本質不就互相矛盾了嗎?
如果吾人真的是藉由信心而稱義,那麼依照路德的思路,人就不是藉由「行為」而稱義的囉。
對路德而言「因信稱義」指的是外在的稱義,完全與個人屬靈生活的內在深度有多少改變無關。
對他而言「稱義(to justify)」—公正dikaion—並不是「成為公義或公正*」,這是訴諸於外在的正義,
現實上是一種屬靈的虛構。

路德創造了一套比他從當時的羅馬公教思想與實踐中發現的守法主義更為嚴苛的體系。
此外,路德外在稱義式的守法主義教義,屬靈上是嚴肅的,因為這是一套法律的執行辦法,在實際上無法存在也行不通。
路德認為沒有哪一處像隱修制度那樣強調「行為」的重要,因此隱修制度必須拋棄。
但是在閱讀了聖保羅強調信心、因信稱義、和救贖的白白恩典之後的路德鑽到牛角尖裡去了。
聖保羅當時是和猶太教對抗,尤其在他的羅馬書裡,說到「行律法」指的是保羅時代猶太教派人士所定義和詮釋的律法,
我主對於這種極度訴諸外在行為而機械化的「律法」詮釋,亦有相同的反感。
的確每一句羅馬書的文本內容都顯示聖保羅拿猶太教的外在律法與屬靈上對律法的新穎理解作為對比,
而後者是由基督的道成肉身、死亡、復活彰顯出來。
神變成了人,神進入人類的歷史,而的確這樣新穎的事件前所未有,
但誤解保羅對「行為」的批評,
認為保羅提及的 「行為」是由主所訓誡而非猶太教對「行律法」的認識,等於誤讀了一項基要的觀念。
然而路德特地指出羅馬公教在功德庫體制上與猶太教的形似,卻是真實不虛的。
以路德的背景,以他當時的神學氛圍,無論他讀到任何保羅講過有關「行為」的話語,
他都會立刻想到自己身為修士的經驗,還有他自幼生長在功德庫與赦罪權體制下的事實。


必須加以大力強調的是,路德的確曾維護救贖中的一項元素,也就是救贖與恩典的原因和源頭,
但他忽略了其餘部份,那就是人類可以參與在神的自由意旨和恩典之中。
路德很擔心羅馬公教的功德庫和赦免權體制會再度興起,
任何可能傾向伯拉糾主義的觀點、任何導向人是救贖起因、主體和首要根源的態度都讓他恐慌,在這一點上路德是對的。
在此背景之下,虞格仁提出的Agape-Eros分野是正確的,因為任何形式的靈性都會忽略Agape而僅重視Eros,
只會去重視人要如何努力去贏得神的影響力,可是這完全不是基督教思想。
但這項爭議沒那麼單純。
這兩個大極端都犯了錯誤。
上帝依照祂自由的意旨,賦予了神與人共同合作的救贖之道,可是人必須在靈性上參與才行。
上帝是參與者、原因、發動者,使一切就贖行動得以完全,但人必須要在靈性上回應這白白賜下的恩典。
在這回應中便出現了隱修制度與苦行生活的靈性地位,與「行律法」或是功德庫及赦免權體制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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