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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與共融

by Prof. John Zizioulas, Metropolitan of Pergamon

 IV. 職務和合一
職務所建立的教會團體和領受聖職者的關係性不只在二者和世界之間,還包 括世界上其他存在的或曾存在的團體。在聖神的共融內已被克服的個人主義的罪惡,如果 產生於團體內是非常嚴重的,絕不輕於在個別基督徒身上。如同「一個基督徒等於沒有基督徒」(unus christianus nullus christianus)這個古老的拉丁諺語一樣,若感恩祭團體有意把自己與其他團體分開也不是真正的教會團體。教會之所以稱為「大公」,不只因為「此時 此地」這個層面,也有「時時處處」的意味,教會的職務必須藉不分時地的合一性職務反映這個大公性。縱然有時空因素造成的分裂,教會團體的感恩祭本質必然會 推動個別團體的開放,使它與所有其他團體產生聯繫。感恩祭的餅酒不只在地上被奉獻,也是在天主的座前聯同所有聖人,活著的或離世的,以「在地上的大公教 會」的名義被奉獻。
現在,這個關係和合一在時空中的實現必須以這樣的方面進行,才不會傷害本地團體的合一。這是因為一旦這合一被毀滅個人主義便 會再度現。如果世界上不同團體 個別的成員可以單純地以愛或信仰促成合一,我們不只把合一變為主觀情感或信仰層面的抽象事物,更嚴重的是,這樣的話人們把作為基督徒的瞭解是建立在自己身 上,而不是在他此時此地存在氛圍中,即本地性感恩聖事團體的一部分。這個重要的理由使感恩祭團體必須時常保持其本地性,在教會學思維內更優先於宇宙性的合 一。
如果我們承認本地團體「走向他人」(ek-static)和關係性的本質必須實現,同時這團體又不是獨立地、直接地藉個別成員保持其合一, 我們必然會瞭解 到每一個本地教會團體的領袖 - 主教 - 的重要性。主教的角色作為感恩聖祭團體合一的可見中心,他在教會的合一中,不分時地皆非常重要。因此也產生了宗徒傳承和大公會議性。
職務以目的論 和客體化的本體論作進路的時候,會使宗徒傳承在神學上造成一些困擾。主教獲此聖職時,他團體性的角度會被忽略,在宗徒傳承的神學中他以個人的 身分,透過授聖職禮與所有宗徒連接起來,他也向在他以下的神職人員傳遞他所領受和擁有的恩寵和權威。在宗教改革傳統的批評中,這是職務的形式化和結構化, 並認為它與聖神的自由是對立的。因此,要就「倒洗澡水把嬰兒也倒掉」,問題成為「擁有」,或是「不擁有」宗徒傳承;要不然就要證明宗徒傳承為忠實於真理的 事物,它一定有其意義。
在希臘教父的思想光照下,以及本研究的觀點,我們對這個問題的進路必須通過本地教會團體和聖職職務的關係性特質來研究。 在此基礎上,我們有下列幾點的觀 察:
(a)主教不是以他自己的身分來繼承宗徒,就是說,他不是作為單獨的個人來繼承,而是作為他的教會團體的領 袖身分。從下面幾點可知這是早期教會的瞭解: (i)每一個主教的授聖職禮中都一定提及他將被委派牧養之地方教會的名字,故此委派不是毫無限制的。很重要的一點是,地方教會的名字是出現在授聖職禮的禱 文中,意思是主教不是先成為了一般性的主教,然後才被委派至該團體,反而是這個委派本來就在授聖職禮中。因此東方教會永遠不能把行政或司法的權利與授聖職 禮本身區分開。(ii)宗徒傳承在一開始即嘗試重建主教名冊。這些名冊只有主教而沒有長老,這個事實很重要,因為它們指出主教的能力是作為團體的領袖,而 不是在自己內存有真理。很有趣的是,在公元最初三個世紀,當這些名冊在辛勞下完成後,可以發現長老被視為人們的導師,而主教在團體內只是一個「沉默的」 人。當然,由公元二世紀中葉開始,主教的訓導權的確越來越受到強調,不過教會仍然不會令人感覺到像是「學校」,宗徒的繼承者也不像哲學學校的校長或老師那 樣做觀念的永恆守護者,如同長老所做的。主教被祝聖為感恩祭團體的領袖,他們是宗徒的繼承人,也成為這些信仰團體的發言人。
這一切說明了宗徒傳 承本質上認同各個地方教會的神恩性。我們在此必須應用懷想回憶的角度(等同於原來的宗徒教會),但並不是與存在性的團體(此時此地的團 體)或未來的團體(未來的其他團體和在「末日」的他們自己)分隔開。如同客體化本體論的線性歷史主義,現在變成由聖神來運作、調節。感恩祭團體的回想是一 種「紀念」,但紀念的不只是過去,也是在此刻對未來的「紀念」。
對於大公會議性,在各地教會的合一方面,我們也有同樣的觀察。我們的起點也是本 地教會團體,同樣是以存在性的教會學作論據進行下面的討論。「公議會」的現 象不能光從歷史的角度來理解,而與原來的大公會議性分開,這個大公會議性存在於本地的層面,與感恩祭團體息息相關。大部分早期的公議會都很關注感恩聖祭的 共融,主要針對是否准許某些人由一個教會開除教籍轉到另一教會參與感恩祭的問題,或是關懷如何重新修復受到毀傷的感恩祭中的情誼。這一切都顯示出沒有本地 教會能夠成為一個教會,除非它能對其他教會開放共融。兩個或更多教會之間的離異,如同一個團體內產生的分裂一樣令人難以忍受,大公會議性至為關注的就是這 些問題。
在這例子中主教仍是公議會中重要的參與者,我們必須洞悉重要的是他在團體內的身分,而非其個人權威。從下列重要的事實中可以更清楚瞭解 這一點:(i)有一 個傳統在東方正教維持至今 ─ 雖然無意識於其理論根據 ─ 它提出只有教區主教才能在主教會議中投票。這個情況有力地說明了主教身分的成立不是以其本身作為公議會的成員,而是以團體的領袖身分。要剝奪這個權利,除 非此人在各方面都是「主教」惟獨不是團體的領導,相對地,我們在此只有如此詮釋才是合理的:一個主教能參加公議會只因為他是團體的領袖。(ii)沒有公議 會的決議本身有任何的權威性,除非它被所有地方教會團體所接受。公議會對「接受」的看法是極為寬廣且複雜的,並不能在此解釋清楚。我們必須注意到,若從宗 徒傳承「個人主義的」理解和一般性主教職來看,「接受」對大公會議性便沒有甚麼邏輯意義可言,因為如果主教做決定的基礎是因為他們擁有個人權威,他們的決 定不用理會人們接受與否。然而,除非是另一個相對情況,公議會的主教有權威代表其牧養的羊群,並應向他們負責,在這個理論之下「接受」對大公會議性才有意 義。從上述第二個情況可見,授聖職禮是充滿神恩之物(依納爵指的charisma veritatis),與大公會議性毫不相關,但另一方面,「接受」原本即必然與大公會議性相關,尤其當我們想到以大公會議性作為團體的身分表達於神恩性 的語彙之時。因此這不是法律性的承認,而是神恩性的承認,也因為這樣,真正的公議會必定是後驗的,它不是一個結構而是一個事件,在這事件內整個團體參與其 中,在這事件內顯示了其主教是否依神恩行事。由這個觀點來看主教團的職務,再一次可見關係性如何繼續實現於授聖職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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