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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保羅理論中的原罪 by John S. Romanides

聖保羅理論中的原罪 by John S. Romanides
[ 本篇文章首次公開於St. Vladimir's Seminary Quarterly, Vol. IV, Nos. 1& 2, 1955-6. ]

II. The Justice of God and Law 上帝的正義和律法

很明顯地,根據轉述聖保羅的觀點,他認為沒有任何道德法律的 系統是原生於自然宇宙。所以根據他的觀察認為,人在社會中與自然界中的關係並不能和上帝 的正義混為一談。上帝的正義完全在基督中展露無疑[43]。沒有人有權可以為祂取代上帝的正義。

上 帝透過基督顯現的正義並不是根據客觀的規則來執行[44],而是根據個人對的信仰和愛的關係[45]。「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法和不服的、不虔 誠和犯罪的......」[46]。但是這律法並不是邪惡的,而是美好的,是屬於靈。然而這還不夠,這是暫時性的具有教育性的[47],必然被基督充滿 [48],被愛超越,依據上帝的愛於基督中顯現[49]。基督中的信仰和愛必定是個人化的。因此,沒有愛的信仰只是空無。「我若有先知講道之能、也明白各 樣的奧秘、各樣的知識.而且有全備的信、叫我能彀移山、卻沒有愛、我就算不得甚麼。」[50]相同地,「我若將所有的救濟窮人、又捨己身叫人焚燒、卻沒有 愛、仍然與我無益。」[51]

 沒有人的生活可以遵循這種客觀的規則。如果有可能依照律 法過生活,那麼就不需要基督的救贖了。「義就誠然本乎律法」[52],「若曾傳一個能叫人得生的律法」[53]。那麼神憑著救贖,而不是承諾把產業賜給亞 伯拉罕[54]。但是生命並不存在律法之中。我們寧可說生命是上帝的存在。「就是那獨一不死」[55]。唯有上帝可以賜予生命,也只有祂可以自由地依據祂 的意志,以祂獨有的方法和自訂的時間做出祂的選擇[56]。

 從另一方面來說,人如果認 為上帝的正義就是死亡和墮落那可是個極大的錯誤。不過,保羅將死亡和墮落的起源歸因於上帝。相反地,本質受到虛榮的主宰,墮落則受到惡魔的控制[57], 惡魔透過第一個人的罪和死亡而把他自己寄住在萬物中,雖然起初惡魔並不是人的一部分,但是漸漸地卻已經成為萬物的一部分了。對保羅而言,他認為最初的人為 死亡開啟了一座通道,通往這世界[58],但是這個敵人[59]絕對不是上帝所完成的最終產物。亞當之死,甚至眾人之死都不是上帝決定懲罰人的結果 [60]。聖保羅從未提出這個觀點。

為了能夠了解聖經想法的基礎,人必須捨棄所有人類律法的觀念,這種因 為客觀道德法則而給予懲處的觀 念。以這種天真的方式探討原罪的問題[61],就 是忽略上帝真正的本質和惡魔真實的力量。

存 在於上帝、人和惡魔之間的關係並不是依據規則和律法,而是根據個人的自由而定。事實上禁止人殺害鄰居的法律並不意味著他不可能去殺害一個鄰居,甚至是幾百 個、幾千個鄰居。如果人可以忽視善行的規則和法律,當然惡魔必定是竭盡所能幫助人忽略它。聖保羅想法中的惡魔並不只是單純地遵循法則,替上帝在地獄中執行 懲罰靈魂的工作罷了。相反地,惡魔他用盡方法積極地對抗上帝,試著用他欺騙的方法詆毀上帝的成果[62]。因此對人類和萬物的救贖並不是簡單地出自於歸罪 和原諒而已,或是對惡魔(Origen)或是上帝(Rome)付出些許報酬就可以得到。只有摧毀惡魔和他的力量才可以的得到救贖[63]。

因 此,根據聖保羅的說法,是上帝本身藉著讓基督被釘上十字架來摧毀這些反對我們的「國家和力量」[64]。「神在基督裡、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 歸到他們身上.並且將這和好的道理託付予我們」[65],雖然我們帶著罪,上帝並未因此而背離我們,只是對信仰基督的人們宣揚祂的正義[66]。上帝的正 義和人依照律法而行的成果不同[67]。根據聖保羅的說法上帝的正義和愛是不可能被任何賠償的法規或律法的理由給分離。在基督中所顯示出上帝的正義和愛是 相同的。舉例來說,羅法書3:21-26中提到,「上帝的愛」是很容易被置換成「上帝的正義」。

  很有趣的是每次聖保羅提到神的憤怒時,總是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因為他們自身的選擇,接受了惡魔[68]。雖然萬物仍受制於墮落,那些沒有律法限 制的人也沒有藉口歡呼並且活在錯誤之中,因為「自從造天地以來、 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 [69]」-「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70]」,在一次地,「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 神、 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 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71]。這並不意味著上帝讓他們變成這樣,而是祂放棄了他們,讓他們迷失在墮落和邪惡力量之中。我們必須研讀其他相似的章節。 [72]

 被上帝放棄了的人,他們的心已經僵化,他們不只反對上帝的成就,也 反對異教徒 甚至是猶太人[73]。「原來在 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74]。另外,「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 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75]。這些異教徒雖然不受限於摩西的戒律之下,但仍然必須對個人的罪負責。因為他們這些「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 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 為非」[76]。在最後審判時,所有的人,不論是否受限於律法,不論有沒有聽過基督,都將接受基督的審判,根據保羅[77]的福音,而非根據任何形式的律 法。雖然上帝是無形的,「卻可從萬物中清楚地見到祂,可從萬物中清楚地聽見,即使像是祂永恆的力量或是神性也一樣」,宇宙間沒有任何事物可比擬。這些異教 徒「雖然沒有所謂的律法」但是「所作所為雖依循自然法則」卻不包含在宇宙間道德律法範疇之內。我們再一次來看看聖保羅對於人和神之間關係的看法。「神的事 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 神已經給他們顯明」[78],是神,仍對著那些在律法之外墮落的人溝通,透過內心的良知,保羅認為這是人思想的 中心[79];對於屬於基督的一員來說,基督是聖靈[80]的棲身之處,基督就是中心[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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